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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来源: | 作者:qihezls | 发布时间: 2023-03-20 | 338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节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外来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学校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培训教育。

三、安全培训部门及职责划分

1、安全部负责新职工、外来派遣劳务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学校实习生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所有从业人员的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负责公司各类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车间负责新职工、外来派遣劳务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学校实习生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车间从业人员的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和转岗、离岗车间级培训教育,负责班组各类安全培训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班组负责新职工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班组人员的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和转岗、离岗班组级培训教育。

4、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专业安全培训教育,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的技术性人员(如化验员)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培训教育。

5、 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6、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理能力,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五、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

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三节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公司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二、 新员工入厂必须进行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部组织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组织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培训,各级教育课程安排均必须不少于24学时,三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新员工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所有学时指授课学习时间,不包括休班、考试、请假等时间。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四、公司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 车间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车间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本车间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本车间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本车间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七、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公司或车间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八、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节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一、外来施工队伍入厂施工前,所有参与施工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作业人员,不予发放出入证。

二、对重要的生产装置、关键工序的检修、安装等各类施工作业,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须持有施工主管部门盖章的“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申请表”和“施工人员名单一览表”及年检合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提前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教育手续。

三、对一般性的土建维修等小型或临时性的施工作业,可简化手续,但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收到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申请表,严格审核外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如审验合格,根据施工人员情况制定教育计划,填写“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登记台帐”,安排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安全培训教育

(一)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厂规厂纪、进入生产区安全须知、现场危险化学品特性、灭火器使用方法和现场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

(二)安全培训教育分安全知识教育和现场安全教育两个阶段。外来施工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场所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有关规定、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三)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六、安全教育完毕,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承诺书)。

七、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到公司安全部办理外来施工人员出入证并备案。

八、施工主管部门见安全部出具的安全培训教育证明,方能批准施工。

九、施工主管部门应对施工期间外来施工人员的更换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更换,施工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安全教育,新外来施工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教育前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十、外来施工队伍未取得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证明,不得办理外来施工人员出入厂区证明。

十一、进入公司参观、学习的临时性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进入生产区安全须知)教育后,出具申请书并附人员名单到安全部备案,出入厂区时在门卫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第五节  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级领导和部门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二、公司应通过报纸、信息、安全标语、橱窗、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三、各车间每年要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考试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职工继续教育档案卡。各班组要利用班组安全活动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从事电气、焊接、氧化工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殊工种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和培训工作。

三、员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单位或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责任者离岗复工时必须经公司安全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四、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安全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七节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公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

二、公司安全全部主要负责组织和实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三、公司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公司应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培训计划,并开展落实。

四、安全部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如实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再教育和补充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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